經濟日報 記者楊文琪/台北報導
受控外國企業(CFC)稅制今年上路至今,對家族企業常設立之境外投資公司,轉投資或控股家族企業之投資型態產生相當的稅負影響。不少企業面臨當年度投資收益,是否應課徵營業稅的疑義,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指出,應注意CFC稅制與營業稅的法源不同。
CFC是指台灣個人或營利事業持有境外低稅負地區企業50%以上股權,即使該境外企業當年度並未分配盈餘,此台灣個人股東或營利事業股東,仍應依持股比例,將境外企業當年度盈餘認列為台灣個人或企業之所得,並進行納稅。
KPMG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陳志愷表示,CFC稅制精神,為在CFC產生當年度盈餘時,我國營利事業即需要認列投資收益課徵所得稅,無論是否實際獲配,其目的在避免營利事業透過位在境外低稅負地區之無實質營運CFC進行轉投資,以規避實際營運公司經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的稅負。他強調,CFC稅制隸屬於所得稅法規體系,與營業稅課徵的法源不同。
陳志愷表示,股利收入雖應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但在營業稅法律定性上,不屬於營業稅課稅範圍,不適用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且營業稅法並未如同所得稅法,定有會計基礎規範,也沒有採用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年度作為股利收入權責發生年度的概念。
營利事業因CFC轉投資之實際營運公司分配盈餘而產生當年度盈餘之所得稅課徵,與取得股利收入申報免稅銷售額的營業稅課徵,為不同的法律概念。
陳志愷表示,兼營投資業務的營業人對於被投資事業股利的營業稅課徵,依現行處理方式,係於取得年度申報免稅銷售額,按照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不得扣抵進項稅額及購買國外勞務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