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商家取得進項憑證須在規定期限內扣抵

新聞媒體 2020-06-16

小規模營業人留意,進貨或購買勞務所取得的統一發票,必須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其進項稅額的10%才可在查定稅額內扣減。

所謂小規模營業人,是指月銷售額不到20萬元,免開統一發票,其營業稅由國稅局按季查定課徵。高雄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與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兩者在進項憑證申報扣抵稅額的規定時限並不相同。

對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而言,依規定取得進項稅額發票,若未在當期申報,可延至下一期申報扣抵。若下期仍未申報,可在扣抵期間十年內,申報扣抵。

若未開發票的小規模營業人,其進項憑證應在每季結束的次月5日前,也就是1月、4月、7月、10月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若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申報非當期各月發票,進項稅額10%將無法扣減查定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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