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R1受益人大會決議疑慮兆豐:循司法途徑

新聞媒體 2021-04-13

新光R1法律爭議持續,晶華管護要求受託機構兆豐銀行執行受益人大會決議,否則應立即請辭;兆豐銀回應,不能以臨時動議提出變更不動產管理機構,若有疑慮,請循司法途徑。

先前擔任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新光一號(新光R1)信託監察人的晶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晶華管護)4月8日召開受益人大會,通過管理機構新昕國際解除和新壽公寓大廈管理公司的複委任契約、不能跟新光集團租用車位等議案,並透過臨時動議,解任新昕國際與基金律師,等於新光R1與新光集團再無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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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R1受託機構兆豐銀行9日回應,決議程序違反法令,難據以執行。

晶華管護今天再發聲明,強調受益人大會通過多項議案,是希望改革新光R1管理績效,沒有討論任何清算下市議題,也承諾兆豐銀行如果能遵守並執行受益人大會決議,或辭任受託機構職務,晶華管護及其關係人將不會主動推動基金清算下市。

晶華管護表示,兆豐銀應該確實執行大會決議,否則應立刻請辭受託機構職務,不然受益人將會依法提出告訴並求償。晶華管護同時呼籲金管會應尊重多數受益人意旨,維護公司治理。

晶華管護表示,當天在90%受益人出席下,有70.26%贊成解任管理機構,投票結果已過2/3重度決議門檻,不用涉及信託契約修改,可以臨時動議提出通過;並重申基金向新光集團租車位支付租金,違反基金資金運用規範,更屬於非常規關係人交易。

對遭指拒絕執行改革決議,兆豐銀說明,尊重受益人會議決議內容,但必須在合法並顧及基金資產、全體受益人權益下,依法令辦理,以盡受託機構的善良管理人職責;並重申不動產管理機構變更,應循契約變更程序辦理,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如仍有疑慮,請循司法途徑辦理。

此外,兆豐銀指出,2019年收取的信託報酬僅新台幣1080萬元,費率0.0425%為同業中最低,並沒有每年收取高達數千萬元的狀況,晶華管護錯誤引用公開資訊,已誤導投資大眾;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相關規定並未禁止基金資產運用在「租金支出」,對於晶華管護錯誤解讀法令,認為向新光集團租用車位違規,感到遺憾。

新昕國際今天也發聲明強調,受益人大會上的臨時動議,不論是決議程序與決議內容,都違反法令及信託契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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