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維護扣繳義務人權益,總統於113年8月7日公布修正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並經行政院核定自114年1月1日施行。
該局說明,本次扣繳制度修正三大重點如下:
(一)修正扣繳義務人範圍,由事業負責人、機關、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改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本身,使權責相符。
(二)增訂扣繳義務人給付非居住者各類所得,其扣繳稅款繳納、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如遇3日以上國定假日(農曆春節除夕至初三)得延長5日,減輕扣繳義務人作業時間壓力及負擔。
(三)修正未依規定申報與填發憑單罰則,賦予稽徵機關得於一定裁罰金額範圍內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或可受責難程度,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之裁量權,以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次所得稅法修正條文係自114年1月1日施行,故114年1月申報113年12月31日以前給付之各類所得扣免憑單,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扣繳憑單申報書表之扣繳義務人應填寫事業負責人、機關、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申報扣(免)繳憑單時,應留意所得稅法修正前後之差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蘇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