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我國簽有租稅協定的國家,雙方可享有股利、利息、權利金等較為優惠扣繳率,台北國稅局提醒,外商在申請適用所得稅租稅協定時,要留意所得取得日、協定「生效日」以及協定「適用日」的區別,而適用優惠扣繳率的時間點為協定適用日。
官員表示,截至目前我國已有34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生效,國稅局提醒締約國外商,若想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記得向國稅局提出申請,國稅局會發出核准函,外商取得核准函後,國內廠商支付款項時,就可免辦理扣繳。
國稅局官員表示,原則上會依據雙方合約、提供服務性質,來發給核准函年限,舉例來說,若雙方合約載明服務期間為三年,則會給予三年的核准函。
但若雙方合約無規定期限,例如投資顧問相關服務,通常是等待雙方合意解約才終止,此時國稅局通常會給予三到五年的核准函,時間將至時,外商就要記得再來申請。
另外,官員指出租稅協定的他方締約國居住者,在適用優惠扣繳率時,應留意取得我國來源所得取得日及所適用的租稅協定生效日、開始適用日,確保租稅協定能適用,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
反之,我國納稅人在締約他國繳稅,可以租稅協定規定優惠稅率計算稅額,在我國申報所得稅時扣抵;若台灣人在他國有溢繳稅款,可在台灣申請居住者證明,向對方國家申請退稅。
官員舉例,近年政府大力推動離岸風電產業發展,促使許多外商公司來台投入大量資金興建風場開發及技術移轉。其中外商若是來自於與我國有簽署租稅協定之國家,可留意是否適用租稅的優惠。
例如台灣與加拿大有簽署「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議」(台加租稅協定),加拿大商提供台灣公司服務所取得的報酬,依台加租稅協定營業利潤規定,以及利息所得規定,享有免納所得稅的優惠。而租稅協定自生效年度的次一年度起,課稅所得才開始適用,不溯及既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