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律師、會計師等執行業務者以自有房屋設立事務所或診所,留意房租部分的稅務規定,高雄國稅局表示,在聯合執業的情況中,可依租賃事實申報,不過若是獨資事務所或診所等,事務所或診所則不能列報相關費用。
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一位醫師致電詢問,這位醫師經營一間獨資的診所,其中診所使用的執業空間,是他自身名下的房屋,希望了解能否讓診所列報租金費用。
推薦
官員指出,依《所得稅法》規定,通常出借財產供他人營業或執行業務,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並繳納所得稅。直接從法規面來理解,這位醫師如果是以自有房屋,供他本人獨資的診所使用,其實可以不必設算租金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