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園區事業將進口原料等輸往課稅區時以收貨人或持有人為納稅人
主旨:保稅區營業人將其進口原料或產品輸往課稅區時,依法應以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說明:二、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保稅貨物自保稅區進入中華民國境內之其他地區者,為進口。又同法第2條第2款規定,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所稱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係指提貨單或進口艙單記載之收貨人,或持有進口應稅未稅貨物之人。(財政部84/09/15台財稅第841650514號函、財政部101/05/24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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