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網紅收入百百款,財政部委外研究課稅方式,歸納出八大類網紅獲利模式,預計明年5月報稅季前設計相關指引問答,釐清各類所得課稅疑問,讓徵納雙方能夠有所依從。
八大類獲利模式包括「平台廣告分潤」、「付費訂閱」、「販售周邊商品」、「通告活動」、「廣告連結點擊獎金」、「廣告業配」、「平台支薪及直播打賞」、「電商導購及直播帶貨」。
分辨所得類型對於課稅而言相當重要,也可能影響適用的扣繳率。舉例而言,若所得歸類於稿費,每人每年有18萬免稅額;若歸類為執行業務所得,例如表演人,則可依照財政部頒布的收入、費用標準來計算課稅。
近年自媒體發達,網紅成為新興職業,更有不少專業人士跨界斜槓,成為律師網紅、醫師YouTuber,部分有成立工作室、有些則是微型網紅,所得樣態愈來愈複雜,為降低徵納雙方爭議,財政部將設計問答集,讓納稅人能夠清楚所得類型,初步評估暫無須修法。
根據委託研究報告,常見的平台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初步認為可列為權利金所得;網紅販售周邊商品,研究初步認定應視為營利所得;若出席通告活動,則可能是薪資所得或其他所得,依據是由廠商主導或由網紅自由發揮而定;若是網紅廣告連結點擊獎金收入,則應歸類為其他所得。
而廣告業配可能屬於薪資所得或其他所得,若廠商高度主導,原則上應屬薪資所得,若網紅有高度自主空間,則可能歸類為稿費或其他所得。
另外針對平台支薪及直播打賞,前者可能屬其他所得或執業所得,後者則可能歸類為其他所得;最後針對電商導購及直播帶貨,則可能是其他所得或執業所得,但若帶貨僅負責叫賣勞務,則可能為薪資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