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為使軍公教及政務人員退休金課稅規定,與勞工及私立學校教職員課稅方式一致,立法院110年12月28日三讀通過退休撫卹相關法規修正案,並追溯自110年1月1日施行,各職類人員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或自提儲金,自施行日起改為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前揭人員領取之退休金屬繳付時不計入課稅部分,須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列為退職所得,並適用定額免稅規定,由給付機關計算應課稅退職所得,據以填列扣(免)繳憑單之給付總額。
該分局特別提醒,退撫相關法規修正施行後仍在職之軍公教及政務人員,其退職所得應按比例課稅部分,由退撫新、舊制給與發放機關分別按各自發放金額計算免稅額,並就超過免稅額度部分開立扣繳憑單向稽徵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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