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三讀通過:擴大再生水使用範圍,減少降水依賴
再生水水源多來自生活污水,因為只要有人用水就會有污水,因此再生水的水源相對穩定,具有保險用水特性。去年百年大旱,政府部署27台RO淨水設備供應產業用水每日1萬3,500噸,及全國公共污水處理廠放流水供應民生次級用水等,充分見證再生水穩定產業發展的益處。
現行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規定,須公告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才能強制開發單位使用一定比率系統再生水。本次修法主要為刪除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限制,擴大再生水使用範圍,明定開發單位在用水計畫要求下,必須使用一定比率系統再生水;另一定比率等相關規範,後續將依產業特性另訂子法,並邀請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產業界等共同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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