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因債權債務關係,一次取得數年之利息所得,應於實際取得年度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個人如向債務人一次收取數年利息,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之利息所得,取得年度即為所得實現年度,應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小明於106年間借款500萬元予阿德,並在阿德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惟阿德因私人財務問題,於106至110年間皆未支付小明利息,嗣阿德於111年6月30日處分該筆不動產並於同日償還小明借貸本金500萬元及利息200萬元,惟小明於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利息所得200萬元,經該局查獲,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係以收付實現為原則,倘民眾因私人間借貸,一次收取數年之利息,應於實際取得年度申報利息所得。若疏忽致未依規定申報者,應儘速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倘經查確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加計利息免予處罰。民眾若有任何疑問,可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查詢,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諮詢,以維個人權益。
(聯絡人:銷售稅組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