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確保稅收及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稅捐稽徵法第20條業經修正,對於逾期繳納稅捐加徵滯納金之方式,由「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3日」,按滯納稅額加徵1%,逾30日後最高加徵率由原本的15%降至10%,自111年1月1日施行。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王先生110年10月時出售鳳山區房地1棟,成交價1,200萬元,已依規定報繳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嗣王先生於111年4月接獲核定稅額繳款書,檢視核定內容後才知其補稅原因,係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時,因未保留費用證明,按成交價額3%計算36萬元(1,200萬元*3%),申報「可減除移轉費用」,但已超過稅法可認列的30萬元上限,經國稅局剔除6萬元,依其適用稅率45%計算,故補徵稅額27,000元。該筆稅款的繳納期限為111年5月20日,但王先生因工作忙碌直至111年6月8日才發現稅單已逾期,趕緊至公庫繳納,已逾期19天,除了繳納本稅外,依修法後滯納金「每逾3日」加徵1%規定,又多負擔6%的滯納金1,620元(27,000元×6%)。
國稅局再次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稅額繳款書時,應先檢視核定內容,如有疑義,請儘速向原核定稽徵機關查詢,若無疑義,請留意繳款書所載之繳納期限,依限繳納,以免逾期繳納而被加徵滯納金。如超過30日後仍未繳納者,還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陳松穗分局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800
撰稿人:曾薇瑄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