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稅捐稽徵機關通知相關機關對欠稅人財產辦理禁止處分登記的主要目的,係禁止欠稅人自由處分財產以保全稅捐,但執行機關依國家公權力實施查封拍賣,拍定後產生之財產移轉並不在禁止處分之列,因此,民眾如經由拍賣取得載有禁止處分登記之財產,仍可辦理過戶,不會影響權益。
該所進一步指出,由稅捐稽徵機關通知禁止處分之車輛經執行機關拍定後,除非是該車輛有滯欠使用牌照稅及罰鍰,依使用牌照稅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不得為過戶登記外,各監理所(站)可依執行機關通知塗銷查封登記並核准拍定人辦理過戶登記函,塗銷禁止處分註記,辦理過戶登記。
新聞稿聯絡人︰沙鹿稽徵所 服務管理股 江詩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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