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規
提要:稅局提醒 去年兩種支出只要發生在不同期間 可按比率申報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人今年5月申報綜所稅時,去年若同時有房屋租金支出及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只要兩種支出發生在不同期間,可按比率申報列舉扣除額。記者侯永全/攝影
經濟日報 記者許如鎧/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人今年5月申報綜所稅時,去年若同時有房屋租金支出及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只要兩種支出發生在不同期間,可按比率申報列舉扣除額。
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在申報綜所稅時,若同時有購屋利息支出與房屋租金支出要申報扣抵,只能擇一適用。不過,納稅人如果在同一課稅年度購屋自住及租屋自住事實發生在不同期間,符條件仍可同時列報、並按比率計算。
依規定,只要同一年度、不同期間,發生購屋自住及租屋自住事實,則購屋借款利息與房屋租金支出,如分別符合列舉扣除要件,在費用支出期間不重複的前提下,將可按其費用支出期間占全年比例分別計算扣除限額,兼顧租稅公平及法定扣除限額規定。
國稅局舉例,甲君於申報課稅年度內的1月至6月在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房屋租金共為12萬元,租屋期間占全年的50%,可按比率計算租金支出扣除額為6萬元。
另甲君下半年買房,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金額共20萬元,假設無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購屋借款利息期間占全年的50%,以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上限30萬元來計算,可列報15萬元。亦即甲君可申報租金支出6萬元、購屋借款利息15萬元。
另外,立法院去年底三讀《所得稅法》第17條修法,將房屋租金支出從現行列舉扣除改為特別扣除額,扣除額額度也從12萬元提高為18萬元,自今年元旦正式上路、明年5月申報適用。
外界關注,租金扣除額改列特扣額,同時排除有殼族適用,是否會影響前述規定適用。舉例來說,乙君今年6月前為租屋,7月買房,明年申報綜所稅時,上半年的租金支出是否仍可列報特扣額?還是會因為下半年已買房而被視為有殼族、排除適用?
對此,財政部官員回應,原則上只要符合相關要件,仍可適用前述按比率扣除相關規定。
財政部提醒,租金改列特扣額要等到明年5月、申報今年綜所稅時才適用,今年5月報稅時,租金支出仍是列舉扣除,額度上限也仍是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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