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為減輕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之租稅負擔,政府推動長期照顧政策,只要申報戶成員符合衛生福利部規定「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無所得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不得適用外,每人每年均可依同法第1項規定,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
該分局說明,列報長照扣除額適用對象及應檢附證明文件如下:
適用對象 | 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
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 | 課稅年度有效之聘僱許可函影本。 |
長期失能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 | 課稅年度使用指定服務之繳費收據影本。 |
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天者 | 課稅年度入住適格機構累計達90日之繳費收據影本。 |
在家自行照顧者 | 課稅年度取得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或課稅年度有效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該證明須符合勞動部公告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或鑑定向度之一。 |
該分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之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符合上列其中1種情形且綜合所得稅全戶適用稅率未達20%、股利及盈餘非按28%稅率分開計稅且基本所得額不超過670萬元者,即可以減除長照扣除額。惟應檢附之證明文件,須為課稅年度有效之證明文件,因此,民眾如於112年度欲申報適用長照扣除額,請把握時間於112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 綜所稅課 謝千侑
聯絡電話:(04)7274325轉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