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今(28)日表示,預計30日將發布修正「延分期繳稅審核原則」,包括兩大重點,第一是放寬營利事業適用資格,第二是針對申請過延分期的納稅人,若受疫情影響,可二度申請再延期或再分期,以協助納稅人度過難關。
財政部指出,去年3月為協助納稅人紓困,在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間,繳稅有困難者,可向稽徵機關申請延分期繳稅,不受稅額多寡限制,最長可延期一年、分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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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紓困特別條例延長施行期間延長至明年6月30日,財政部近期也將修正延分期繳稅審核原則。
首先針對營利事業適用資格略為放寬,所稱的短期間內「營收驟減」,原本是自2020年1月起任「連續兩個月平均」營業額較比較基準減少達15%;未來將新增2020年1月起「任一個月」營業額較比較基準減少15%,也可適用。
其次納稅人先前已申請過延分期繳稅,結果因三級警戒導致繳稅有困難時,可再度申請延分期,不過官員表示,原本申請延期者,原則上僅能再申請延期,不能改申請分期,反之亦然。
此外如果先前因未按分期如期繳稅,導致稽徵機關直接發單限期一次全部繳清者,等於信用不良,就不得申請再延期或再分期繳稅。
官員舉例,假設某公司去年申請所得稅分期繳納,共分三年36期、每期10萬元,每期都有如期繳納,直到今年剩24期,卻因為受到三級警戒影響導致繳稅困難,此時可就剩餘的240萬元,再次申請分期,一樣最長可分期三年;但原則上不能改為申請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