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但書規定,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或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就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填具股利憑單,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該局表示,自110年度起之上述決(清)算憑單資料,可於申報期限內(主管機關核准函日期或清算完結日期之次日起10日內)採網路方式辦理申報或更正(如遇假日順延之)。
該局說明,上述決(清)算憑單資料過去僅能採人工或媒體方式申報,且需自行或委由他人送件至國稅局,現為簡政便民考量,自110年1月1日起開放透過網路辦理申報作業,只要到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IMX),安裝後即可使用工商憑證IC卡或該網站申請之網路報稅密碼,上傳資料完成申報,既省時又便利,歡迎多加利用。
提供單位:稅務資訊科 聯絡人:許偉仁科長 聯絡電話:(07)7169181
撰稿人:吳雲卿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