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32農田水利會所收建造物使用費及餘水使用費非屬課稅範圍
主旨:農田水利會收取建造物使用費及餘水使用費之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說明:二、本案既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經濟部水利處(編者註:現為經濟部水利署)函核釋,農田水利會在營運過程中配合政府政策,並依水利法第19條、第20條之1規定收取之建造物使用費、餘水使用費,實為水利設施更新改善、加強節水移用、及維護管理應得之法定補償。則該項使用費核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應依主旨辦理。(財政部89/02/19台財稅第089045109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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