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楊文琪/台北報導
營業人外銷貨物發生銷貨退回,應以何時之匯率計算銷貨退回金額?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規定,貨物復運進口時,應按原貨物出口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之匯率,計算銷貨退回金額。
自行填具「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並檢附復運進口證明文件,於申報當期(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時,在零稅率銷售額銷貨退回及折讓欄(即營業稅申報書第19欄)填報復運進口金額。
高雄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23年4月5日報關出口貨物一批,出口報單價格5萬美元,當旬海關公布報關適用匯率為1美元:30.345台幣,甲公司申報零稅率銷售額計台幣151萬7,250元。之後部分貨物瑕疵,於同年6月20日復運進口,進口報單價格1萬美元。甲營業人應以2023年4月5日報關出口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的匯率(即1美元:30.345台幣)計算銷貨退回金額30萬3,450元,並填報於2023年6月營業稅申報書第19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