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收入如何辦理扣繳?

稅務會審 2023-01-18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扣繳義務人於給付薪資時,應依納稅義務人之身分,分別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及第3條規定辦理扣繳:

一、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取得之薪資所得可以按下列2種方式,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一種適用: 

(一)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之。 

(二)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 

二、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按薪資給付額扣取18%,但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政府發給之薪資,按全月給付總額超過新臺幣3萬元部分,扣取5%;自98年1月1日起,前揭所定人員以外之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應按給付額扣取6%。   

三、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取得薪資所得,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第1項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

該所查核發現甲公司員工未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1條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表,應按全月給付總額超過新臺幣40,019元者扣取5%扣繳稅額,惟甲公司108至110年度按月給付員工之薪資所得合計2,240萬餘元,未依規定扣繳稅款112萬餘元,甲公司雖已依法申報免扣繳憑單,惟已違反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按應扣未扣之稅額裁處26萬餘元罰鍰。 

該所提醒扣繳義務人自行檢視員工有無填報「員工薪資所得受領人免稅額申報表」,並依相關規定辦理扣繳,以免受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竹南稽徵所綜所稅股劉雅惠

聯絡電話:(037)460597轉209


關注我們

NOTICE US

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