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年來房市買氣熱絡,然而對普遍社會大眾而言,一生能有購屋又換屋的機會並不多,為減輕民眾換購自住房地的租稅負擔,在房地合一所得稅制度下,容許個人出售及購買自住房地,如符合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並居住,且該等房地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則無論「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只要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期間在2年內,均可申請適用重購退(抵)稅優惠,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計算應退還或扣抵之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王君於105年6月1日以1,000萬元買入A房地供自住,110年1月10日出售A房地,出售價額1,600萬元,並於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80萬元;後來王君於110年3月1日重購B房地供自住,因出售A房地與重購B房地期間在2年以內,且都有設籍居住,如A、B房地均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則王君可於重購B房地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適用重購退稅優惠,惟依重購價額的不同,其計算應退還之稅額分別如下:
(一)若重購價額為1,800萬元,因重購價額1,800萬元/出售價額1,600萬元=1.125>1,則申請應退還之稅額為80萬元,亦即原繳納稅額可全數退還。
(二)若重購價額為800萬元,因重購價額800萬元/出售價額1,600萬元=0.5<1,則申請應退還之稅額為40萬元(已繳納稅額80萬元×0.5)。
該局呼籲,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囉!若有符合重購退(抵)稅條件者,記得提出申請,但經核准後,要切記新房地在重購後5年內仍應供自住使用,不能改作其他用途(如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或再行移轉,否則國稅局會追繳原退還或扣抵之稅額。
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聯絡人:周璧珠主任 聯絡電話:(07)3302499
撰稿人:林倩如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