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買賣外幣的匯兌損益,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如有匯兌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北區國稅局以實例說明,轄內甲君於106年間以新台幣1500萬元向銀行兌購美金辦理定期存款,於107年間到期將美金本息全數結售換回新台幣1575萬元,增益75萬元(1575萬元-1500萬元)。
當中,屬於定期存款利息收入30萬元,銀行依法辦理扣繳申報,甲君也併入當年度各類所得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另外45萬元是屬美金買賣匯差產生的匯兌利得,因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辦扣繳之所得,銀行無扣繳義務,甲君誤以為不用申報,經稽徵機關以漏報該筆所得而補稅處罰。
國稅局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不論有無取得扣繳憑單,均應將受領之各項應稅所得辦理結算申報,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稅款者,在未經稽徵機關調查或經人檢舉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