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6中央印製造幣兩廠印鈔鑄幣及銷燬廢券之收入應課稅
主旨:中央印製廠及中央造幣廠經營業務之所得及其收入,應依說明二、三之規定徵免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課徵營業稅。說明:二、中央銀行法第13條第3項規定,貨幣之印製及鑄造,由本行設廠專營並管理之。同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本行對污損或破損而不適流通之紙幣及硬幣,應按所定標準予以收兌,並依法銷燬之。又中央印製廠及中央造幣廠印鈔、鑄幣及銷燬廢券之工作,係屬中央銀行發行業務之一部分,其有關所得應准予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至該兩廠經營其他業務之所得仍應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三、中央印製、造幣兩廠銷售貨物及勞務之各項收入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其中印鈔、鑄幣及銷燬廢券之收入應課徵營業稅。(財政部80/05/20台財稅第79153574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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