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以外國營利事業在臺營業代理人名義辦理營業登記者不應照准

最新法令 2021-06-18
主旨:關於外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委託國內物流業者為其營業代理人,可否以該營業代理人名義申請營業登記,代理外國營利事業辦理營業稅申報乙案。說明:二、按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第3款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為營業人;同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因此,依據現行營業稅法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如未設有固定營業場所者,尚無得以「外國營利事業在臺營業代理人」名義辦理營業登記之規定。(財政部91/01/24台財稅字第0910450379號書函)

關注我們

NOTICE US

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