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春節前,企業多半會送禮給客戶。高雄國稅局指出,公司為擴展業務支付費用給「特定人」屬於交際費,列舉支出不能超出上限。但如果是活動及宣傳,針對「不特定人」所支出,則屬於廣告費,無列舉上限。
公司為推展業務、多樣化促銷活動所支付費用,到底要列為「交際費」或「廣告費」,常有企業申報錯誤。官員指出,交際費與廣告費差異在對象與列舉上限,交際費是指支付「特定人」交際應酬費用,像是送禮給客戶或合作企業,主要為企業塑造或建立良好關係,但列舉額度有上限。
廣告費則是對「不特定人」所支出費用,像是投放數位廣告、在報章雜誌刊登廣告等,主要為企業建立形象或活動宣傳支出,依查核準則第78條規定留存單據列舉,且列舉額度無上限。
交際費上限按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以全年進貨淨額、銷貨淨額低於3千萬元(小型企業)、介於3千萬元~1.5億元之間(中型企業)、介於1.5億元~6億元之間(大型企業)、超過6億元(巨擘企業)等門檻計算。
以小型企業來說,進貨部分的交際費上限以全年進貨淨額千分之1.5設算;若公司適用藍色申報書,則交際費上限為全年進貨淨額千分之2。小型企業的銷貨部分,交際費上限以全年進貨淨額千分之4.5設算;若公司適用藍色申報書,則交際費上限為全年進貨淨額千分之6。至於中型、大型、巨擘企業則按查核準則設算。
舉例而言,A公司交際費上限為100萬元,但在申報2020年度營所稅時將客戶禮品300萬元誤列為廣告費用,因該項實際上屬於交際費性質,國稅局更正其申報。
經更正後,A交際費為300萬元,但超出上限的200萬元則無法列舉,轉列為課稅所得,因此需補繳營所稅40萬元(200萬元x營所稅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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