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取得政府收入,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應將該收入區分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以及「非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該所說明,承辦政府委辦業務而取得之收入,如須相對提供勞務或服務,屬有支付對價關係之收入,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應依機關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3條規定課徵所得稅;如政府基於評核、獎勵而撥發機關團體無償性質之補助款,非屬有對價關係之收入,為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
該所查獲轄內甲機關團體109年度承辦與創設目的有關之政府委辦業務,並取得政府收入1,175,000元,未辦理結算申報。該收入中958,000元係有提供勞務,為有對價關係,應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217,000元為無償性質之補助款,非屬有對價關係之收入,屬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經通知後甲機關團體已補辦結算申報,因依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為0元,無應納稅額,故免予補稅處罰。
該所提醒,機關團體若漏報收入致漏報所得額者,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110年度結算申報期間為111年5月1日至111年6月30日,為落實簡化及節能減碳之效益,請多多利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及上傳附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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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 陳巧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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