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對於營造業包工不包料工程業主購料憑證之查核
營造業承包民間工程,如合約載明為包工不包料,未能提供業主自備材料之購料統一發票憑證之案件,主管稽徵機關可依據其承包之工程合約書內容、工務機關核准之施工圖樣、應用各項材料數量、開、完工報告書等有關資料,依稅捐稽徵法第30條第1項規定,通知業主限期提示有關文件,進行調查,如業主於購料時,憑證未依法取得或未依法保存或取據不足額,或所取得者,非屬施工期間所使用(例如施工材料使用在先,取得憑證在後,或取得憑證在施工之前,無存放處所或交運工地紀錄與運費等)或經查對不符之情事者,應分別依各有關法規處分。(財政部75/12/22台財稅第757597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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