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持禮券購物,應否索取統一發票?

稅務會審 2023-11-28

時序漸入秋冬,各大百貨公司週年慶旺季來臨,常有各式禮券促銷,另外歲末年終尾牙活動,亦常見公司或企業以禮券作為員工摸彩獎品,而當消費者持禮券購物時,應否索取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營業人發行的禮券有兩種,禮券上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的貨物者,為「商品禮券」,營業人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所以消費者持商品禮券兌換等值商品時,不會再拿到營業人開立的統一發票,通常商品禮券為「提貨券」或「商品卡」,並註記「本券發售時已開立統一發票,兌換時不再開立發票事項」。另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為「現金禮券」,營業人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因此消費者持現金禮券消費時,視同現金消費,請記得向營業人索取統一發票或以載具儲存雲端發票,該局彙整消費者持禮券消費注意事項如下:

禮券種類 禮券使用注意事項 營業人開立發票時點 消費者持禮券消費注意事項
商品禮券 本券發售時已開立統一發票,兌換時不再開立發票 出售禮券時開立 兌換等值商品不會再拿到營業人開立的統一發票
現金禮 券 持有人兌付貨物時開立 視同現金消費,請記得索取統一發票或以載具索取雲端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王小姐至百貨公司購買新臺幣(下同)2,000元基礎保養禮盒,如持現金禮券購買,該公司應開立2,000元統一發票交付王小姐;若以等值商品禮券兌換,則該公司無須開立統一發票,但如果王小姐加價999元購買進階保養禮盒,因交易金額2,999元高於商品禮券金額2,000元,則該公司應就王小姐補付差額999元部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王小姐。

該局特別提醒,如為商品禮券,因營業人已在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商家於消費者使用商品禮券兌換等值商品時,不用再開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以免消費者誤解,造成消費糾紛。消費者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也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查詢。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林川雄  課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930
撰稿人:柯亮嬋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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