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因欠稅而被國稅局辧理禁止財產處分登記,雖經行政執行分署核准分期且如期繳納中,仍須等到欠稅全數繳清或提供相當財產擔保後,才可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國稅局除通知地政或監理機關對欠稅人財產辦理禁止財產處分登記外,仍會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縱使欠稅經行政執行分署同意分期繳納並如期繳納中,但為防止欠稅人藉移轉財產規避稅捐繳納,須將所滯欠的稅捐全數繳清或提供相當財產擔保後,國稅局才會通知有關機關塗銷禁止財產處分之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核定應補繳稅額20萬元,稅額繳款書已合法送達,甲君逾繳納期限卻仍未繳納,亦未提供相當之擔保,該局為保全稅捐債權,通知監理機關就甲君名下車輛辦理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登記,並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後,甲君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獲准,因打算出售該車輛,請國稅局塗銷禁止處分。國稅局表示,甲君雖獲行政執行分署分期繳納,但尚未全數繳清,仍屬欠繳應納稅捐,在其未依規定繳清全部欠稅或提供相當欠繳應納稅捐數額財產作為擔保前,仍無法塗銷該車輛的禁止處分登記。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國稅局寄發之稅額繳款書,應如期繳納,避免因逾期未繳而徒增滯納金及利息負擔,甚至財產遭受禁止處分,影響個人移轉財產之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鄭股長 06-2223111轉8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