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以融資租賃與科學園區事業之機器設備轉由其他租賃公司承受者免徵進口營業稅

最新法令 2021-06-18
租賃公司於租賃期間轉讓其以融資租賃方式出租與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之機器設備(含應收租賃款權利、租賃權利義務及設備所有權)予其他租賃公司承受,設備不運出科學工業園區,由承受公司延續原租賃條件,提供設備與原承租之園區事業繼續使用,同意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7條(編者註:現行條例第20條)規定免徵進口稅捐、貨物稅、營業稅。(財政部90/10/17台財關字第090055059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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