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10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及節目播送系統業者核課營業稅釋疑
主旨:關於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及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業者營業稅核課原則執行疑義乙案,函復如說明。說明:二、茲分別核復如次:(一)關於節目播映收入認定部分:關於業者收取之各項收入中,除收視費係屬節目播映收入,得依法免徵營業稅外,其餘安裝費、廣告費、銷售轉換器、解碼器收入、頻道出租收入、製作費、點唱費等各項收費,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二)關於節目播映收入開立憑證部分: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16款(編者註:現行第17款)雖明定依法登記之電視台其節目播映收入,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惟業者如就該項收入申請使用統一發票,現行稅法亦無禁止之規定。(三)關於節目播映收入可否免列入計算不得扣抵比例部分: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3條規定,計算不得扣抵比例時,該項節目播映收入之免稅銷售額應予列入計算。(財政部84/07/03台財稅第84163247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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