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應以發貨時為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發貨前已收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惟因電視或網路購物,買受人無法先行確認商品是否符合購買需求,消費者保護法特別賦予7天鑑賞期的保護,消費者可於鑑賞期內直接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方式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財政部為此特別規定,買賣條件符合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的特種買賣,且已藉電視購物節目中或網路頁面明白揭示者,發貨時已開立的發票(發票號碼載明於發貨單),可於鑑賞期過後再寄發給買受人。此舉可減少一旦發生退貨,須將原開立發票收回或填寫銷貨退回折讓證明單之不便,對買賣雙方較有保障。
該局說明,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於網路銷售貨物予非營業人,只須將發票資訊及買受人載具識別資訊,於開立後48小時內,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使買受人得以在該平台查詢、接收上開資訊,就視為已將發票交付給買家。
該局提醒,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營業人仍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在發貨時或預收貨款時先行開立發票,如係開立紙本發票或列印出電子發票證明聯紙本者,應將所開立的發票字軌號碼載明於發貨單上,避免買受人因未隨貨收到發票,誤解進而檢舉漏開發票,而滋生困擾。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廖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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