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乎恁知!營利事業所得稅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之核定通知書要採公告方式送達了!

稅務會審 2022-07-07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110年12月7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增訂第19條第4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以下簡稱公告送達辦法)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按申報資料核定且符合一定情形,得以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代替核定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並自公告日發生核定及送達效力,公告內容將於公告日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並於公告日同步將公告文書黏貼於所轄國稅局之公告欄。經公告核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各地區國稅局網站查詢及下載申報案件核定資料;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臨櫃查詢、申辦。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期辦理申報之案件,合於公告送達辦法第2條第1款規定,可以納入公告作業之範圍如下: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及其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如期申報之案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申報適用租稅減免規定。
 (二)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
 (三)當年度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為併同辦理者 ,其中任一申報項目未按申報資料核定。
二、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如期申報之案件,如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但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者,不適用之。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發現核定內容之記載或計算有錯誤時,應於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請查對更正;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於公告日翌日起算30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請復查。該局再次提醒,經所轄國稅局公告核定之案件,在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聯絡人:陳燕凌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00
撰稿人: 蘇翊慈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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