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杜殺價競爭,未來產險公司銷售汽車險、火險商品,每五年都要精算檢討合理費率,若沒有符合適足性、合理性及公平性原則,且情節重大的話,金管會最高可以處以600萬元罰金,精算人員也可能遭撤換處置。
金管會保險局將於近期預告修正「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將費率調整期間不得超過5年正式納入法制,依法可以開罰,同時也要強化各產險公司商品管理小組功能及事後的檢討機制,未來若有過錯,金管會也可依權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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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局副局長王麗惠今(14)日表示,依目前法令規定,依情節輕重,可對公司處以糾正,以及罰金60~600萬元罰金。若是因為精算部門造成的「烏龍保單」,依其他條款最重也可能撤換精算人員。
金管會表示,產險市場發展自費率自由化後,各公司得運用精算技術自行釐定費率,惟仍應依保險商品之經驗損失確實反映成本,以符合定價原則,並須於商品銷售後依其實際損失經驗適時檢討調整費率。
王麗惠說,金管會會依過去三年平均損失率跟商品定價時的預期損失率去比較 ,精算人員也要做相關的檢測看要不要調整費率 ,目前各產險公司實務也是每半年開會議檢討,至少五年內滾動檢討合理費率,但過去都是金管會年年要求,但未法制化,考量市場上有殺價競爭的狀況,未來要公司負起責任自律強化管理。
同時為強化財產保險商品之費率檢測機制及健全經驗統計資料之建立,以確保財產保險業之保險商品費率符合適足性、合理性及公平性,保險局檢討修正「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24條修正草案,明定產險公司的商品管理小組應該要確實檢視經驗統計資料,並針對車險及火險費率檢測調整計畫之執行情形,且費率調整期間不得逾5年,檢視結果如有作調整修正必要,應由總經理核可,並提報最近一次董(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