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如有災害損失,請記得拍照存證,線上申辦安全又便利!

稅務會審 2021-10-1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近期若受圓規颱風及其外圍環流影響,致發生災害損失,請民眾於清理前,務必先拍照存證,並在災害發生後30日內,向稽徵機關申請災害損失報備,以便次年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
    該分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之財產,因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可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如受災財物照片、原始取得憑證、受損財務修復取得之統一發票或收據等),向戶籍所在地或就近向災害發生地稽徵機關申請報備,由災害發生地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並核發災害損失證明。納稅義務人可憑稽徵機關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惟不得遞延以後年度扣除。此外,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依法亦不得列舉扣除。
    該分局指出,有關個人災害損失相關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綜合所得稅/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核定)表〕自行下載及列印,亦可採用線上申辦(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綜所稅/災害損失勘查/點選「免用憑證」),填寫書表後直接上傳災損照片,即完成申請報備;如對災害損失有關稅捐減免規定或報備方式有不明瞭者,除可就近向管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詢問外,亦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查詢。
新聞稿連絡人:苗栗分局綜所稅課 林一傑 
連絡電話:037-320063分機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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