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為5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者,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5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5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仍得繼續執行至5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再算5年。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君94年度滯欠綜合所得稅,經稽徵機關合法送達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其繳納期限為96年3月15日,甲君逾期未繳亦未提起復查,稽徵機關於96年5月10日移送強制執行,行政執行署於96年6月5日即啟動執行,查甲君名下僅有一筆多人共有之土地,且地上有多筆建物及權屬不明抵押權數筆,屢經法院及行政執行署執行拍賣,終於110年12月1日拍定,順利徵起全額稅捐。依上開稅捐稽徵法規定,本案徵收期限為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5年為101年3月15日,因已於徵收期間屆滿前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且該分署於106年3月15日前已經開始執行,故稅捐之追徵期間可延長至111年3月15日。
該分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對滯欠之稅捐請務必儘速繳納,切勿認為欠稅拖幾年即可不用繳納,於稅捐追徵時效內,均得依法強制執行,切勿心存僥倖,以免損及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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