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持股期間若獲股票股利 可依面額換算股票價值 併入成本列舉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辦理減資多為兩種情形,分別為減資彌補虧損、現金減資。報系資料照
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辦理減資多為兩種情形,分別為減資彌補虧損、現金減資,而投資人如果遇上被投資公司減資,要認列當年度虧損時,要留意認列成本要採用實際出資額;另外,持股期間若獲配股票股利,也可以依面額換算股票價值,併入成本認列。
國稅局官員表示,企業可能因股本龐大、資金閒置或連年虧損等各種不同原因辦理減資,因此投資公司能否因被投資公司辦理減資而列報投資損失,尚須視減資原因而定。
公司辦理減資多為兩種情形,第一、減資彌補虧損:當公司連年虧損,採用減資彌補累積虧損,透過股本沖銷虧損,藉以提升每股淨值,如被投資公司減資為此類情況者,營利事業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認列投資損失。
第二、現金減資:採用現金減資者,通常是公司營運一段時日後,其公司產能已足以應付目前需求,或產業狀態已達飽和,但手上持有充分且大量的資金,為避免資金閒置浪費,因此辦理減資退回股東現金。現金減資對股東而言,僅是提早收回投資的資金,並未實際發生投資損失,故營利事業不能列報投資損失。
南區國稅局舉例,甲公司在2014年度以新台幣500萬元投資國內乙公司,後續乙公司因獲利能力欠佳,逐年虧損,經股東會決議2017年5月1日為減資基準日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減資彌補虧損,減資40%。甲公司因乙公司減資,可於辦理201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認列投資損失,其損失金額是按投資乙公司成本500萬元,乘以乙公司減資比率40%後,得出投資損失金額為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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