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金人壽(2892)因為教育訓練時教業務員如何拒保身心障礙者、投資型保單文宣刊載不實與電訪未做好法遵等三項疏失,今(29)日遭金管會裁罰120萬元及一項糾正。
保險局表示,第一金人壽受罰主要原因有三。一是第一金人壽在2018年間辦理身心障礙者之核保及電話行銷業務,有以被保險人為身心障礙者為由拒絕受理或不同意承保,及2019年教育訓練教材教導拒保話術,致有被保險人不肢體障礙不符商品投保規範遭拒保情事,該公司未確實執行對身心障礙者之核保評估作業,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
此外理由二是第一金人壽2019年7月至9月間辦理新契約銀行通路招攬保單異常案件之電訪作業,未透過銀行保經代單位轉知業務員,而係直接照會通知業務員,未落實要求往來保經代公司遵循法令,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9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三是,該公司2020年1月1日上市之保險商品廣告文宣所揭露之資訊有與基金公開說明書所載「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40%」內容不一致,不利於投資限額之控管,且易致消費糾紛,核與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第2點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
金管會保險局表示,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核處新台幣120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金管會呼籲,保險業辦理身心障礙者之承保作業及設計保險商品時,應確實依被保險人實際體況審酌評估並有精算統計基礎,不得僅因被保險人不符商品投保規範而無確實核保評估,而構成對身心障礙者有不公平待遇之情事。保險業辦理銀行通路招攬保單異常案件之電訪作業,應注意並落實要求往來保經代公司遵循法令,以維護保戶權益,並確保公司穩健經營。同時保險業應注意投資型保險商品廣告文宣所揭露之資訊符合相關規定,避免消費糾紛以維護保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