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可以核實扣除,遺產稅中的喪葬費也可以嗎?高雄納稅人花了200多萬喪葬費,檢具單據,想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申報,被國稅局拒絕了。國稅局答覆:喪葬費不能核實扣除,只能定額扣除,即便花幾千萬元的喪葬費,也只能定額扣除123萬元。
薪資收入今年報稅時,首度可以定額、核實二擇一,亦即可以選擇核實扣除。只有薪資可以嗎?喪葬費行不行?高雄一位納稅人挑戰國稅局,他家人往生,喪葬費花了200多萬元,可不可以憑實際支付的單據,申報遺產稅時全數列報為喪葬費扣除額?
高雄國稅局依目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答復說,被繼承人的喪葬費用採定額扣除,不能核實扣除。
官員指出,遺贈稅法訂定時,採個平均數訂下定額扣除,有錢人花數千億、甚至上億元修墓園、辦喪禮,遺產稅中的喪葬扣除額只給123萬元。一般納稅人喪事從簡,進行樹葬,同樣也給扣123萬元,不用檢附任何單據。
東吳大學法學院客座教授葛克昌日前主持最佳稅法判決記者會時,批評台灣現行稅法的訂定,常常站在國家稅收的立場,而忽略了納稅人的權利。即便是薪資給了核實扣除的選擇,「但是大家可以去看看設了多少障礙?能核實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