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事業經查獲違章,以行為發生時之負責人為論處對象

稅務會審 2022-08-23

王小姐來電詢問,其向朋友承接一家獨資商號,最近收到國稅局通知,該商號有短漏開統一發票情形,因為是發生在朋友擔任負責人期間,其會不會因此被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獨資組織營利事業對外雖以商號名義營業,但實際上仍屬個人事業,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主體。依財政部86年5月7日台財稅第861894479號函規定,獨資商號如有稅法上違章事實應受處罰時,應以違章行為發生時登記負責人為論處對象。

該局舉例說明,A商號於111年4月1日辦妥負責人變更登記,由甲變更為乙,後來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A商號於111年2月有短漏開統一發票逃漏稅情形,依據上開函釋規定,111年2月短漏開統一發票之違章主體為甲,應對甲補稅並依規定處罰。

該局特別呼籲,獨資組織之營業人變更負責人時,應注意相關規定,如有上述短漏開統一發票情形者,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轄區稽徵機關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

 

 

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聯絡人:陳嘉良主任 聯絡電話:(07)3302058分機6200
撰稿人:郭旻臻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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