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所得已納稅額 可扣抵

新聞媒體 2023-07-13

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台北國稅局表示,境外資金是否要納入營所稅計算,首先要看資金在境外的用途以及構成要素。如果屬於境外所得,且企業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並能提出當地政府提供的納稅憑證,已納稅額就能從營所稅中扣抵。

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洽詢,在海外經營事業,有境外資金匯回是否需要課稅。官員表示,因為境外資金,包含海外及大陸資金等,營利事業配置在境外作為各項用途,構成要素及來源眾多,並非所有都屬於境外所得,例如:收回境外投資股本及向境外金融機構借款,就不屬於境外所得,未涉及課徵所得稅問題。

國稅局說明,所謂境外所得是指營利事業在境外從事投資、營運活動或提供勞務等所賺取的所得,例如:獲配境外被投資事業盈餘或股利、於境外提供勞務所取得的報酬及處分境外資產所得等。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應就境內及境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繳稅。

 

台北國稅局說明,為避免重複課稅,境外所得如有繳納所得來源國或地區的所得稅,可提出所得來源國或地區稅務機關發給的納稅憑證等相關證明文件,從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不過扣抵數不能超過因加計該境外所得所增加的結算應納稅額。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境外所得如未及時申報,應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僅就補繳的應納稅額按日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關注我們

NOTICE US

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