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110年12月7日修正發布之「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自111年1月1日起,以不合常規之交易或付款方式,無正當理由取得當期大量小額統一發票,且該期中獎發票達一定張數者,不予給獎;已領取獎金者,所轄主管稽徵機關應具函追回其獎金。至取得大量統一發票數量、小額統一發票金額及中獎發票張數之認定基準,不予公開。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有少數有心人士,刻意以不合常規方式,分散消費取得大量小額統一發票以領取中獎獎金,與統一發票給獎目的不合,為防杜是類取巧行為,保障一般消費者中獎權益及維護社會公益,財政部增訂上開規定,以杜絕取巧。上開應追回中獎獎金之要件,除「不合常規之交易或付款方式」外,尚應符合1.無正當理由。2.取得大量統一發票。3.統一發票金額微小。4.當期中獎發票達一定張數等客觀要件;又為避免有心人士刻意規避,妨害實施目的之達成,有關量化基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予對外公開。
該局呼籲,消費時請索取統一發票,但切勿以不正當方法套取、冒領或以不合常規方式交易或付款,以領取統一發票中獎獎金,倘經查明屬實者,將依規定追回獎金,如屬於以不正當方法套取或冒領獎金者,並將移送司法機關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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