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戶留意!未上市櫃股票明年起擬計入最低稅負制

新聞媒體 2020-07-01

財政部長蘇建榮。 記者林澔一/攝影
財政部長蘇建榮。 記者林澔一/攝影
稅制重大變革!財政部今(30)日表示,預告修正「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8條草案,預計將自2021年1月1日起,恢復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最低稅負制」個人基本所得額,避免透過財產轉移,將應稅所得轉換為免稅的證券交易所得,未來租稅規避空間將大幅減少。

財政部指出,最低稅負制自2006年實施,當時針對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就明訂須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以避免應稅的營利所得及財產交易所得轉換為免稅的證券交易所得。

不過,到了2013年,當時馬政府推動復徵證所稅,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回歸所得稅法規定來課徵所得稅,因此配套修法,刪除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的規定。

然而證所稅復徵後,外界罵聲連連,券商、散戶反彈聲浪不斷,大戶持續出走,最後僅實施兩年就喊停,並自2016年元旦起停徵證所稅。不過,2013年時配套刪除的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並未跟著證所稅停徵而同步恢復。

財政部官員表示,當年證所稅存廢問題紛紛擾擾,股市狀況也不好,後來在立法院決議下停徵證所稅,當時氛圍下,不適合同步恢復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不過近年包括立法院預算中心、審計單位等,也都曾指出這項稅制問題,要求財政部檢討。

因此財政部近日預告修法,強調為落實基本所得稅額條例,建立個人所得稅負擔對國家財政基本貢獻的立法目的,應恢復將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因此擬具修正草案,並辦理預告程序,未來將送立法院審議,若順利完成修法,預計自2021年1月1日施行。

舉例而言,在修法前,個人股東甲君可在A公司累積盈餘1,000萬元即將分配前,將手上持有的股票賣給B公司,原本1,000萬元股利所得,採分開計稅稅率28%,應課徵280萬元所得稅,但甲君將持股賣給B公司,將股利所得轉換為1,000萬元的證券交易所得,由於現在停徵證所稅,等於1,000萬元全部免稅,省稅省很大。

不過未來修法後,甲君即使透過前述方法來移轉財產,1,000萬元證券交易所得雖不用課證所稅,但須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稅,若甲君須課徵基本所得稅額,稅率為20%,此時須課徵200萬元基本稅額,省稅空間相對縮小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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