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經濟部工業局的統計數據,截至今年6月止,實際匯回資金及申請實質投資金額分別約新台幣917億元及379億元,顯示已匯回資金當中尚有約538億元未向經濟部申請實質投資。
另以個人及營利事業分別觀察,兩者匯回金額分別為305億元及612億元。
KPMG安侯建業全球資產配置戰略中心會計師洪銘鴻提醒,台商應於期限前向經濟部申請核發投資計畫核准函,以免喪失權益。另專法回台資金於運用上宜積極思考與其他租稅獎勵措施結合,以產生最大租稅節省效果。
洪銘鴻指出,台商將境外營運累積多年盈餘採專法方式匯回台灣,著眼雖在可適用較原稅率為低的8%或10%稅率繳納所得稅,但仍須評估後續資金運用目的,才能產生最大節稅效果。台商可將境外匯回資金與諸多租稅獎勵措施相互結合運用,創造更高經營綜效。
他指出,包括,營利事業可將匯回資金之後續實質投資與未分配盈餘投資列報減除規定(產創§23-3)相結合、將資金用於投資自用廠房或商辦等建築物其相關營業稅進項稅額可申請退還、自境外轉投資公司收取之投資收益亦可申請營業稅「直接扣抵法」以避免進項稅額遭稀釋等等。
KPMG安侯建業全球資產配置戰略中心會計師黃彥賓則指出,營利事業將境外匯回之資金用於支付外國公司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雖非屬專法之直接投資有關「軟硬體設備或技術」範圍,但如與投資計畫相關且為必要支出仍屬「其他相關支出」之範疇,其支付時所產生之20%扣繳稅款,可分別視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性質,考慮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21款之權利金免稅,或所得稅法第25條及租稅協定營業利潤之減免以降低扣繳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