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為配合「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電支條例)及相關子法規新增電子支付機構得經營國內外小額匯兌業務,同時強化並落實外匯管理及三大簡政便民,修正四項規章,均自7月1日生效。
央行本次修正「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外匯證券商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及「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申報要點」等四項規章,其中「申報辦法」屬法規命令,依規定應辦理預告,草案在2月3日及6月3日辦理二次預告,其餘三項屬行政規則無須辦理預告。
央行官員表示,這次修正重點具三大簡政便民,首先,放寬在台第一上市(櫃)及登錄興櫃外籍公司的原始外籍股東,匯出售股價款結匯申報,銀行業查驗相關證明文件無誤後即可受理,不必再經央行核准。
其次,銀行業受理上市(櫃)及興櫃公司以自己名義辦理外籍員工匯入認購公司股票股款,或匯出出售公司股票價款及受配現金股利的結匯申報,放寬每名外籍員工每筆匯入(出)金額逾10萬美元,不必再經央行核准。
第三是放寬僑外股本投資的撤資或專撥在台營運資金撤回,清算人及主管機關核准函所載的國內代理人皆未能辦理結匯申報時,應由其僑外投資人或外國公司出具授權書,授權境內代理人以其名義代為辦理申報,不必向央行申請核准。
央行官員指出,這次修正申報辦法重點為強化並落實外匯管理,未來針對每年累積匯款上限,公司行號5千萬美元、個人500萬美元,將改採更具彈性的機制,因應不同性質、類別區分,視需要可做個別額度限制,即視經濟金融情況及維持外匯市場秩序需要,指定特定匯款性質的外匯收支,或每年累積金額進行適時調整,讓實務上更有彈性。
至於配合「電支條例」及其相關子法,開放外籍移工匯兌機構辦理外籍移工在台薪資款項匯款,相關結匯規定納入規範。央行官員說明,目前國內外勞人數約有71萬人,平均一年匯款金額約30億美元,未來業者可透過申請專營、兼營執照,僅進行匯兌,銀行業也可申請執照,提供外勞薪資匯回家更便利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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