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逃漏稅的罰金從現行新台幣6萬元以下,提高到1000萬元以下,並增訂逃漏稅達一定金額者,最高可處1億元以下罰金。
為適切保護納稅義務人權益,簡化稽徵程序,保障國家債權並切合實務需要,行政院會4月15日通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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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國民黨立委曾銘宗等16人、民進黨立委蔡易餘等21人、民進黨立委高嘉瑜等19人、民進黨立委余天等17人、民進黨立委林楚茵等16人及台灣民眾黨團、時代力量黨團也有提出修正版本。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審查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修正重點包括調降滯納金加徵方式,新增得申請分期繳納的規定,以及加重逃漏稅罰則,以期適切兼顧維護保障納稅義務人權利與國家債權。
初審通過條文,調降滯納金加徵率,由「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總加徵率由15%降為10%,以確保稅收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
另外,提高逃漏稅刑罰,由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1000萬元以下罰金,並增訂個人逃漏稅達10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漏稅額在5000萬元以上案件加重處罰,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初審通過條文也新增檢舉獎金核發、標準及領取資格限制,以劃一檢舉逃漏稅核發檢舉獎金相關規定,避免爭議。明定檢舉獎金以每案罰鍰20%、最高限額480萬元為限;稅務人員、稅賦查核人員配偶或三等親、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及參與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規定的行為,不得領取檢舉獎金。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審查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仍有第28條條文和第43條條文未獲共識保留。草案送出財政委員會,院會討論前須黨團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