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105年1月1日以後個人交易因連續多次繼承取得的房地,應以納稅義務人的被繼承人取得時點認定取得日,判斷適用新、舊制;如屬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房地合一課稅範圍,房地交易所得稅持有期間之計算,僅得就納稅義務人繼承的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適用稅率。
該分局舉例說明,陳父於101年5月20日購入房屋及土地,嗣陳父105年3月1日過世後由陳君繼承該不動產,惟陳君不幸又於108年7月8日過世,陳君之女繼承後,於109年8月9日將該繼承之不動產出售,因被繼承人陳君取得該房地的取得日在105年1月1日以後,屬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房地合一課稅範圍,陳女於申報房地合一稅,在計算持有不動產期間時,應將陳君持有期間(105年3月1日至108年7月8日),併計陳女持有期間,共計為4年5個月(105年3月1日至109年8月9日),其適用稅率為20%。
該分局特別提醒民眾,個人房地交易如屬於房地合一稅的課稅範圍,即使虧損也要在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如有逾期尚未申報者,請儘速自動向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辦理補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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