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次 |
項目 |
內容說明 |
法令依據 |
1 |
基本工資調整 |
自110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由新臺幣(以下同)2萬3,800元調整至2萬4,000元,預估約有155.85萬名勞工受惠;時薪由158元調整至160元,預估約有52.43萬名勞工受惠。 |
勞動基準法第21條 |
2 |
修正「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 |
配合基本工資調整,修正「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將原月提繳工資/月執行業務所得2萬3,800元整併調整為2萬4,000元,預估受益勞工人數約115萬餘人,落實勞工退休權益保障。 |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 |
3 |
修正「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 |
配合基本工資調整,修正「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之月投保薪資為2萬4,000元,預估受益勞工人數約288萬餘人,以增進勞工請領勞保給付權益。 |
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 |
4 |
因應基本工資調整,辦理勞(就)保月投保薪資、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逕調作業 |
配合基本工資調整,自110年1月1日起受僱全時工作者勞(就)保月投保薪資、勞退月提繳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主動依新修正之勞保、勞退分級表規定逕行調整提高,以簡政便民並同時維護勞工權益。 |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3項、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5項;勞動部109年11月5日勞動保2字第1090140493號令、勞動福3字第1090136036B號令。 |
5 |
調整勞保普通事故保險費率 |
配合98年勞保年金制度實施,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規定,110年1月起,勞保普通事故保險費率依法調高0.5%,調整後為11.5% (含就業保險費率1%)。 |
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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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修正「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 |
自110年1月1日起生效: 一、外國人居住面積由每人3.2平方公尺提高為3.6平方公尺。 二、新增雇主聲明事項,即雇主應於外國人入國或接續聘僱3日內,通報當地主管機關,於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中,按外國人居住的狀況勾選相關選項,以利當地主管機關可立即掌握外國人居住風險。 三、雇主應聲明事項,包括(一)廠住是否未分離,外國人住宿地點與廠房是否為上下樓層,是否為同一樓層或相鄰;(二)外國人住宿地點是否位於危險性工作場所,例如有易燃物、爆炸物、可燃性高壓氣體等;(三)外國人住宿地點是否已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四)外國人住宿地點是否已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 四、預期效益:(一)可提升外國人居住品質。(二)透過雇主聲明,主動區分外國人居住地點的風險程度,針對風險程度較高的居住地點,各地方政府得會同當地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實施聯合檢查,透過跨部門合作,以保障外國人居住安全。 |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9條及第19條之1 |
7 |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試外語(印尼語、越南語、泰國語及英語)服務措施 |
針對外國人報檢一般手工電銲、氬氣鎢極電銲、半自動電銲等三職類單一級,自110年度第2梯次 (110年4月27日) 起,得申請提供印尼語、越南語、泰國語及英語等四種語言擇一之學科試題加列外語輔助服務,以協助產業僱用外國人取得就業所需技術士證,提升其技能水準,俾利產業擴增所需技術人力。 |
勞動部110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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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務單位: 綜合規劃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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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單位: 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 11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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