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6期貨信託事業發行受益憑證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之徵免營業稅原則
符合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之期貨信託事業,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發行受益憑證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以下簡稱基金)之課稅原則如下:(一)證券交易稅部分:(略)。(二)營業稅部分:1.發行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受益憑證,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免徵營業稅;期貨信託事業向投資人收取之信託手續費收入,核屬信託投資業經營專屬本業之銷售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編者註:現行法同條第1項第3款)規定,適用2%稅率課徵營業稅。2.營業人投資上開受益憑證所發生之買賣利益及利息收入,免徵營業稅。3.受益人向發行單位申請買回受益憑證,該憑證經發行單位收回註銷不再轉讓者,免徵營業稅。4.受益人為營業人者,其於基金終止完成清算獲分配之餘額,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三)所得稅部分:(略)。(財政部97/08/11台財稅字第0970016126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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