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如有受贈財產,除應注意核實入帳外,在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必須留意列報收入,以免影響免稅資格。
該局說明,政府為鼓勵機關團體從事各項創設目的活動,明定機關團體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第2條規定的要件者,就可享免納所得稅的優惠,其中要件之一是「財務收支應給與、取得及保存合法的憑證,且應有完備的會計紀錄,並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屬實」。
該局指出,機關團體接受社會大眾的捐贈,除了常見的受贈現金外,還有受贈土地、房屋、股票等,機關團體不論受贈何種財產,都必須核實入帳,而且在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也要列報為收入,以免漏報收入,可能會因不符上述免稅標準所規定會計紀錄應完備的要件,而喪失免稅資格。
該局進一步說明,機關團體如經查獲短漏報收入,除了短漏報收入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或短漏報收入占核定全年收入的比例不超過10%,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外,即屬會計紀錄不完備情形,也就是不符合上揭免稅標準規定,當年度全部結餘款因不能免稅會被補稅外,還會遭處罰鍰。
該局舉例,甲慈善會109年度接受企業捐贈現金6百萬元及土地價值3百萬元,於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受贈現金的捐款收入6百萬元及其創設目的支出4百萬元,卻漏未將受贈的土地據實列帳財產及列報收入,經國稅局查獲短漏報收入3百萬元,不符短漏報情節輕微的規定,因會計紀錄不完備,未符合前揭免稅標準規定,該年度全部結餘款5百萬元遭核定補稅,短漏報收入3百萬元則另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機關團體應詳實記載帳務,並如實申報,以免不符合免稅標準,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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